来源丨江苏警方
去年11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盱眙法院认为,被告人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骈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盱眙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审宣判后,骈某不服提出上诉,但在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骈某撤回上诉,盱眙法院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螺蛳是一种水产品。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是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二是在内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三是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是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近日,一种螺蛳可能成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消息引发人们关注。那么,如果非法捕捞的是成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那种螺蛳,受到的刑事处罚又会有何不同呢?
6月19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螺蛳”新增列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名录。这引发一个热门话题,以后螺蛳还能吃吗?
螺蛳属
圆田螺属
环棱螺属
那么,如果成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螺蛳,以及非法收购、出售、运输行为会面临何种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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