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问出处来源
不查验相关凭证
不进行物品登记
贪图利益随意收购黄金首饰
金店老板因此获罪判刑
近日,钟祥市法院对钟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饶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情回顾
饶某系钟祥市某乡镇金店老板。2024年4月的一天凌晨,饶某在家中睡觉,突然接到陌生电话,对方称在其金店门口等候,有项链、手镯、戒指等黄金首饰紧急出手。饶某赶紧前往金店,见到了打电话的胡某(已判刑)。验货后,饶某询问胡某黄金首饰的来源及购买凭证,胡某谎称黄金首饰都是赌博赢来的,没有发票。饶某当即意识到,对方凌晨出手黄金首饰,且无相关凭证,这些黄金首饰的来源肯定不合法。但是饶某贪图蝇头小利,还是在没有登记对方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以17000元的低价收购了胡某的黄金首饰,并再次转售获利。后经价格认定,上述黄金物品价值高达37000余元。
2024年4月,胡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胡某到案后供述了其所盗黄金首饰的流向,同日,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饶某明知胡某出售的黄金首饰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再次出售获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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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从事收购行业(如珠宝首饰回收加工、废品回收等)的人员,在收购他人物品时,要先问清物品的来源,查验相关凭证,并进行物品登记,绝不能贪图小利,收购违法犯罪所得赃物。广大市民朋友在接收他人物品时,也要提高警惕,明确他人提供物品的来源,切莫对来源不明的物品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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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第三十二条,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第三十七条,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作者:罗海迪 邓梦雪
编辑: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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