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上诉人陈某某与上诉人英德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之间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某某于2020年5月入职某某公司,同年11月因丙烯酰胺中毒多次在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共计612天,后被评定为九级伤残。陈某某一审起诉请求某某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326363.83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支付陈某某赔偿金203219.83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因赔偿金额和责任认定存在分歧,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某某公司主张其已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包括定期委托检测、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且其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陈某某则主张一审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的判决金额偏低或未予支持,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公司虽已履行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治义务,但陈某某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且某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陈某某对其患有职业病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陈某某在获得工伤待遇后,仍有权要求某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法律规定的双重赔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在享有工伤保险的同时,仍有权依据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确认,职业病病人在获得工伤待遇后,并不妨碍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义务
尽管某某公司提供了定期检测、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等证据,表明其已采取了一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未能有效防止陈某某患上职业病。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义务不仅包括检测合格和提供防护用品,还涵盖了对劳动者的全面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等。过错责任的认定
在职业病案件中,用人单位需承担证明劳动者对其患有职业病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某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某某对其患有职业病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的确定
一审法院根据陈某某的伤残等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民事赔偿项目的金额。证据的证明力
某某公司虽然提供了检测合格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其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没有过错。相反,陈某某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等证据直接且充分地证明了其因工作原因患上职业病,并因此遭受了损失。转载职业健康管理实务
综上所述
尽管某某公司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履行了一定的义务,且检测全部合格,但由于其未能完全防止陈某某患上职业病,且未能证明陈某某对其患有职业病存在过错,因此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体现了对职业病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的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