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的函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18日
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监管(简称“吉农经管”)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数字化,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监督,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农经管”平台的管理,包括平台运行、应用、监测、维护、数据采集录入、数据更新拓展、数据安全、对接其他平台等方面。
第三条 “吉农经管”平台包含驾驶舱、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产权交易、合同管理、会议管理、阳光公开、监督预警、数据管理十大功能及相关附属功能。
第四条 “吉农经管”平台实行省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的“六统一”。
第五条 “吉农经管”平台的推广应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平稳、技术支撑、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拥有“吉农经管”平台及平台中数据的产权,负责组织开发、推广应用、授权使用、运行管理、升级服务等涉及平台的相关事宜。
督促市(州)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培训、数据采集录入、推广应用、业务指导等工作,指导县乡村三级全面使用和规范操作。
第七条 “吉农经管”平台是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部门履行指导、监督、评价等职能的重要抓手,是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的有效载体,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受益权的重大举措,是展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窗口。
第二章 用户与权限
第八条 系统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操作员用户两类。
管理员指因系统维护、组织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需要而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人员。管理员用户设置在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分为省级和市级平台管理员、县级组织管理员。
操作员指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营、财务管理、基础管理等工作事项进行系统录入、资料上传、流程审批、数据导出(导入)的人员。操作员用户设置在乡村两级,分为乡镇主要领导、乡镇分管领导、乡镇农经工作负责人、乡镇农经人员、乡镇代理会计、村书记(理事长)、村集体监事长、村报账员(出纳)等操作员。
第九条 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组织、社工、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需要取得“吉农经管”平台管理员用户的,应由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第十条 管理员用户权限分为平台维护、业务指导、统计分析、监督预警四类权限,日常监督工作以乡镇为主。操作员用户权限分为业务办理、审核(批)、数据录入、统计分析四类权限。
市县两级用户发生变更的,需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重新授权;乡村两级用户发生变更的,需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重新授权。收到用户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同意后立即调整更新用户及权限。
第三章 数据维护
第十一条 平台数据分一级基础数据和二级基础数据两大类。
一级基础数据是指平台运行后相应数据(如人口、农户)实际发生变动时需要即时更新或定期更新的数据,二级基础数据是指平台运行后不再需要人工更新而由平台自动更新的基础数据(如村集体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资产总额等)。
第十二条 一级基础数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需要统一安排部署、乡村采集整理、平台审查复核而录入或导入。
第十三条 一级基础数据一般应即时更新。数据更新应由村级根据实际需要发起(提供更新凭据或理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系统自动备案。
第十四条 平台试运行期间,有关基础数据因输入差错等原因需要修正的,各地可自行修改。平台试运行结束后,基础数据将被锁定,再修正数据,应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并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数据修改进行监督,对修改依据不充分或不合理的,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按照“谁采集、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吉农经管”平台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由相关单位、组织、人员负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下一级填报的农村集体资产数据,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的数据拥有查看、统计、分析、导出、再利用等权限。未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平台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数据管理规范,有权决定是否与其他市县共享本级数据(含所辖各级数据),但需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第十八条 “吉农经管”平台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各地历史数据导入“吉农经管”平台的技术支持,市(州)应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有关历史数据导入的协调、指导和审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有关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数据应公开尽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查询自身权益及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财务公开数据等。
第四章 更新与接口
第二十条 “吉农经管”平台各系统的更新拓展应与系统定位和架构相适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梳理“吉农经管”平台的系统更新拓展需求,提供给系统开发建设单位。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系统更新拓展需求建议。
第二十一条 系统更新拓展开发成果应通过功能测试与性能测试,经省农业农村厅验收确认后上线。上线原则上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并提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 省级相关部门平台需与“吉农经管”平台对接的,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研究确定接口及对接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与“吉农经管”平台对接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数据需求单位应当遵循目的正当、程序合规、最小可用原则,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数据使用申请。
(二)省农业农村厅对数据使用需求开展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组织开展数据共享工作。
(三)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相关数据管理规定,要求数据需求单位签署《外部单位数据共享与服务保密责任书》、《数据共享与服务分发单》,并组织提供相关数据或服务。
(四)数据需求单位严格按照数据需求申请使用数据,并采取妥善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 数据需求单位不得将数据用于申请范围以外的其他用途或以转发、转让、出售等方式对外披露申请使用的数据。若发现数据需求单位存在数据使用不合规、超范围等不遵守本规范的行为,应责令立即整改并提出整改说明,拒不整改的,终止对其提供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吉农经管”平台数据接口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数字化发展要求和数据管理规范,有利于提升“吉农经管”平台运行效率,不得妨碍“吉农经管”平台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数据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对接标准以及农业农村部部署要求,将数据同步至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
第五章 应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吉农经管”平台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设置专业岗位,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吉农经管”平台应用保障机制,督促指导各级配备符合平台要求的电脑、高拍仪、扫描仪、打印机等硬件设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根据平台管理需要和系统功能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平台操作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吉农经管”平台操作手册制作与发布,并根据系统优化情况及时更新操作手册。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上级推送的数据预警信息,组织开展本辖区数据校验、审核、上报工作,督促本辖区数据处理者及时采取应对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不定期对“吉农经管”平台应用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市(州)也应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吉农经管”平台应用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并对发现问题做好记录,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督促跟踪解决问题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条件成熟时,省级将举办“吉农经管”平台应用业务和操作竞赛,评选出优秀单位和个人,并给与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吉农经管”平台用户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等资料,不得将本人使用的用户名、密码泄露给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平台用户暂时离开系统应用的,应做好防盗措施,防止被他人盗用。
第三十六条 平台设置安全日志功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安全日志管理,日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日期、时间、发起者信息、类型、描述和结果等,至少保存6个月。平台操作员应每月巡查安全日志文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完备的数据储存规划、数据备份制度和数据备份恢复体系,规范数据管理,形成长期有效的数据备份恢复、测试校验、归档保存的机制,保障平台数据整体的可用性、完整性、安全性。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数据提供渠道和使用环境的安全防护,切实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数据安全。
第三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责成技术支持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实行源头管理,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四十条 若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及时启动响应程序,实时跟踪和分析事态发展情况,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四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平台预警信息的管理与监督,有效处置预警问题,及时化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风险。
第四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安排专人负责“吉农经管”平台各类账户开设、权限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有权关闭平台。关闭平台之前,应提前通知各地做好应对。
第四十四条 平台用户在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吉农经管”平台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主体,分解管理责任,明确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