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4日,网络媒体报道了被称之为国内AIGC版权第二个典型案例的情况。该案原告林某通过Midjourney与Photoshop软件创作并发布了一张名为《伴心》的平面美术作品,并随后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然而,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宣传平台使用了与原告作品高度相似的图片,由此引发了侵权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原告对《伴心》平面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认为该作品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独特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同时,法院也明确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其创意或构思的立体艺术装置。
在判断被告是否侵权时,法院发现被告在多个平台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作品在可供对比的部分高度一致,仅存在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对于被告实地搭建的与原告作品类似的创意装置,法院认为这既不构成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也不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此未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或发行权。
此外,本案也引发了关于AIGC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如何保护其著作权的讨论。法院在审理中并未深入探讨AIGC生成物的作品属性,而是将Midjourney与Photoshop软件视为创作工具,认为使用这些工具的人获得著作权是理所当然的。然而,随着AIGC技术的快速发展,如何合理界定和保护AIGC生成物的著作权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本案也提醒我们著作权登记证书在维权过程中的重要性。原告通过著作权登记固定了自己的权利,为后续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附判决书:📃
被告已道歉:
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来源:知产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