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案例2
陈某洲,南坤镇中坤农场人。2024年8月27日,陈某洲在某软件上收到留言,对方说帮忙取钱可以挣钱,陈某洲问取的是什么钱,对方回复是赌博的钱,公安机关不会查那么紧,让他放心。第二天,陈某洲在利益的驱使下按对方的指示携带名下银行卡到屯城镇交予两名陌生男子,不久后,陈某洲银行卡进账70000元。随后,陈某洲驱车前往银行将钱取出交给同行的两名男子,并从中获利9000元。2024年9月4日,陈某洲被屯昌县公安局抓获。目前,陈某洲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3
警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同时将被实施惩戒,导致手机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生活受限。请广大群众擦亮双眼,识破骗局,切勿因网络兼职、贷款刷流水、刷单、投资理财等原因将银行账户、电话卡、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转取资金、拨打电话,避免沦为电诈“工具人”。如有为诈骗团伙搭设VOIP基站(手机口)、拨打诈骗电话、转账洗钱、出租出借出售“两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请立即停止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拒不投案自首,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附件: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处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