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民生   2024-09-03 20:3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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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经营者:

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局、省局、市局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将76号令各项制度落实落细。

二、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

三、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编号,未依法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

四、不得销售不含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非完整电动自行车。

五、不得销售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一致或者配备的电池、控制器、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六、不得改变待售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尺寸、整车质量、蓄电池类型、容量、型号、电动机额定电压和输出功率等技术参数,所售电动车的蓄电池类型、容量、型号、销售商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与合格证书内容一致。

七、不得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装置、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

八、不得利用废旧电池电芯,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

九、不得发布“解限速”“增容量”“解充电互认协议”等非法改装(拼装)信息,对电动自行车性能等进行违法宣传。

十、非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应同时执行 GB17761-2018、GB42295-2022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标准。

十一、认真履行三包责任和义务,及时做好售后服务,妥善处理消费诉求,主动告知使用电动自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请各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务必规范经营行为,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查处。

投诉举报电话:0318-8620315

2024年8月31日

来源: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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