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1200万元!黔江审结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

民生   2024-12-24 18:30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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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到底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这是一个关乎公众健康与法律威严的严肃问题。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七名被告人被判十个月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1200万元不等罚金。

2017 年,宋某某在摆地摊时偶然接触到治疗风湿、哮喘等药品,便开始在杨某某处购买药粉后直接在地摊上销售或者简单包装出售。2019 年下半年,宋某某购置制丸机、粉碎机、包装机等设备,把从杨某某处购得的药粉与自己购买的辅料混合、配比、制剂、包装,制成 “追风透骨丹”“雪山追风丹”“哮喘丹”“失眠香” 等假药成品。罗某某、宋某甲先后加入宋某某的假药生产和销售中,汪某某、郑某某、龚某某从宋某某处购买假药后,以线下摆地摊、理发店销售和线上微信交易的方式进行售卖,累计销售金额1300余万元。2023年,七名被告人陆续被抓获归案。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测研究院检验,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 “追风透骨丹”“哮喘丹” 含有醋酸泼尼松、阿司匹林、双路芬酸钠、吲哚美辛、氢氯噻嗪、茶碱、马来酸氯苯那敏、醋酸泼尼松、氢氯噻嗪等多种化学药成分。经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追风透骨丹”“哮喘丹”含有化学药成分,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均为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宋某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宋某某生产假药仍提供原料,构成生产假药罪,情节同样特别严重。被告人汪某某、郑某某、龚某某明知是假药仍销售牟利,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汪某某、郑某某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宋某某积极组织,杨某某提供原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罗某某、宋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综合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药品关乎生命健康,生产、销售假药不仅威胁患者生命,而且还破坏了市场秩序。本案中,被告人为逐利在无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是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公然践踏,违反《刑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公众的谴责。在此,提醒所有药品相关从业者以及社会大众,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任何企图通过制假售假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民众购药要谨慎,务必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药店,勿信无资质推销,对夸大疗效的“特效药品”提高警惕,若发现生产销售假药线索,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药品市场安全,守护生命健康。


来源于:黔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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