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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渝HXXX11、渝HXXX23、渝HXXX87等车辆进行尾气检验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情况下仍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构成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车牌号为渝HXXX11、渝HXXX23、渝HXXX87等车辆在重庆市黔江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车辆尾气管排放目视可见黑烟。该线索移交至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7月2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黔江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调取该公司排气污染物检测工段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20日、5月24日、6月7日对车牌号为渝HXXX11、渝HXXX23、渝HXXX87的柴油车进行了尾气排放检验,3辆车尾气管均出现明显可见烟度,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应判定为不合格。但该公司仍出具了该3辆车尾气检测合格的《在用检验(测)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一是视频AI识别功能在行政执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该案中,车辆排放黑烟问题由视频监控AI识别系统发现,充分展示AI技术手段在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和能力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是对行政执法提出新领域新技术能力要求。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具体流程、排放限值、检测方法、检测设备等有充分了解,对执法人员提出增强知识储备的要求;同时,执法人员应掌握机动车尾气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等,对执法人员提出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的要求。
三是对第三方检测市场的规范化要求。目前,包括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在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层出不穷,对该类案件的依法查处,可有效震慑第三方检测机构,促使该行业提升法律意识、强化内部管理、依法合规经营。
来源: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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