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相聚,难免小酌一杯
但无论喝多喝少
安远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1
抱着侥幸心理酒后开车上路,认为只是喝一点点酒,不一定会碰上查酒驾。
2024年7月晚,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根据勤务安排在某路段设卡执勤,被告人廖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20时40分许,当廖某驾车行至设卡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廖某在现场拒不配合交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民警将廖某带至安远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鉴定:廖某1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01mg/100ml,属醉酒状态。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2
认为自己开车技术好,饮酒后在车辆较少的乡村道路上开车,不会发生事故。
2024年6月,被告人高某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安远县某乡镇路段与另一灰色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并依法抽取了高某的血液,经鉴定:所送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1.9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3
认为自己开了多年的车,酒后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上路,就算撞到人也没多大事。
2024年3月晚,被告人朱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远县某乡镇道路上行驶。当被告人朱某驾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在道路右侧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8mg/100ml。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对于酒驾
很多人可能也抱有这样的心理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切切牢记
01
什么是酒驾、醉驾?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 ml(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是另一种酒后驾驶),简称醉驾。
02
酒驾、醉驾带来的危害?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触觉、视觉、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都急速下降,往往无法正确做出判断,更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因此极易发生事故。
在酒精的刺激下,饮酒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超越合理范围的行为或动作,让人提心吊胆。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可以说非常危险。
03
警惕酒驾醉驾其他情形
04
关于酒驾醉驾的纪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员或公职人员发生酒驾行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只是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党纪处分。
党员或公职人员因为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醉驾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即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党员或公职人员因醉驾或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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