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贵阳市农业农村部门扎实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检疫、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领域,共出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4928人(次),检查生产经营性企业2851个(次),立案调查各类涉农违法案件186件,罚没金额662.09万元,以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各类涉农违法行为,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了农业经营秩序。我局选取9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贵阳市某渔具店销售禁用渔具案
2024年1月,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元旦期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观山湖区某渔具店销售的夹饼钩、把钩为禁用渔具。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禁用渔具违法所得65.00元,剩余“夹饼钩”20盒,“把钩”4袋未销售。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20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禁用渔具的行政处罚。
二、贵阳某兽药经营部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案
2024年9月,云岩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民举报,在云岩区后坝购买到假兽药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从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4件共计预混合饲料口蹄心肌康80袋。经济宁市任城区农业农村局协查,确认涉案产品外包装印有治疗动物疾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为兽药。“国家兽药综合查询平台”无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云岩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42项之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8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贵阳市修文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7月,修文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位于修文县辖区内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售卖的灵芝菌种有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后,发现没有标签的灵芝菌包5518包,并随即对灵芝菌种、发货单和技术员出差明细表扣押,同日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员李某某、业务经理王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经调查,该公司销售的灵芝菌种没有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该灵芝菌种属于假种子,灵芝菌种销售金额达15.48万元。
修文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修文县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经营公司期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其销售的“灵芝菌种”是假种子,仍通过抖音、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多人进行销售。案发后,该公司退赔40名被害人共58.59万元。经修文县农业农村局调查评估,该案所涉农户在灵芝菌种种植过程中实际损失为43.57万元。
2024年12月,修文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
四、花溪区某饲料公司在饲料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案
2024年2月,花溪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贵州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X仔鸡前期配合饲料”柠檬黄、日落黄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标称柠檬黄、日落黄的原料和X仔鸡前期配合饲料。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未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00项之规定,花溪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开阳县未经定点从事牛屠宰活动案
2024年9月,开阳县人民政府云开街道办事处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东山村上谷光组家中私自屠宰肉牛。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家中屠宰间有屠宰工具,共计牛肉产品320.3公斤。根据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行政执法价格认定协助书,当事人屠宰的该头牛的货值金额为9626.82元,不足1万元。开阳县云开街道办事处根据《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三十五条及《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315项之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关闭屠宰场地、没收屠宰工具及设备、没收牛肉产品320.3公斤、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修文县六广镇王某某副食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3月,修文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在六广镇王某某副食店经营门面发现堆放有6种农药,当事人不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在贵州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农药,货值金额650元,销售收入172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52项及第61项之规定,修文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保存6种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王某某在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七、花溪区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2024年8月,花溪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枝江市农业农村局线索移送函称,某农资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兽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穿心莲注射液(X肠道综合症)800盒,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623盒,库存177盒,违法所得4776元,涉案兽药货值金额为6501.75元。经调查核实,该涉案兽药产品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42项之规定,花溪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76元和穿心莲注射液(X肠道综合症)177盒,并处罚款13003.5元的行政处罚。
八、息烽县黎某转让检疫证明案
2024年9月,黎某到息烽县农业农村局主动交代其利用已注销的某养殖场的名义虚假申报动物检疫,将非法取得的检疫证明转让给他人使用。经立案查明,2022年7月至2024年4月,当事人黎某在未实际销售生猪的情况下,利用其已注销的某养殖场名义虚假申报生猪检疫,由息烽县动物协检员蔡某通过微信将申报所需信息发给黎某,完成申报后,由蔡某将生猪检疫证明提供给他人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09项之规定,息烽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蔡某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息烽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九、乌当区赵某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
2024年9月,乌当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加油站附近有2辆货车在装载生猪。经立案查明,货主宋某(另案处理)驾驶货车装载7头生猪,当事人赵某驾驶货车装载2头生猪,运输途中被执法机关依法查获。当事人赵某无法提供生猪检疫证明和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备案证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赵某于当日在“某拉拉平台”接到宋某订单,平台承运费用69.42元,经查询当事人在平台注册后所有订单,当事人系首次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且该订单属平台派单,案发后积极配合对其所承运的生猪进行补检,补检结果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期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乌当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教育当事人按规定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
来源:局执法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