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政策百问百答】——第九章 就业帮扶政策图片

民生   2024-11-02 20:30   青海  

第九章就业帮扶政策

1.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劳务经纪人开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带领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100元、150元、2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跨省就业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3年6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当年跨省就业创业累计满3个月即可申请领取10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每人每年仅限享受一次。所需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3.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的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

答: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企业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就业帮扶车间(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其社保补贴和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5.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帮扶车间(工坊)扩面提效的补充通知》(青乡振局函〔2022〕41号),放宽了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条件:不再要求经营主体持有独立自主的注册商标,不再规定生产经营场地面积大小,“稳定运营2年以上的”变更为“稳定运营1年以上且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工坊稳定就业人数分别从30人和10人变更为5人和2人;“就业帮扶车间(工坊)吸纳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就业比例30%以上”变更为“吸纳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就业比例10%以上或2人以上”。

6.就业帮扶车间的审批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就业帮扶车间认定审批的流程进一步简化为:经营主体申请、乡镇统一报送、县级审核批复、市州进行备案。认定时间由每半年1次变更为随时申请、随时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审批完成后应及时在信息系统模块中进行填报。

7.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及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创业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

8.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加三类培训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加“创业+技能”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和“改善你的企业(IYB)”三类培训,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9.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

10.如何加强生态管护员管理?

答:逐步调整优化生态管护员政策,发挥生态管护员吸纳务工作用,进一步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动态管理机制。督促指导各地加强生态管护员管理,明确管护责任,做好生态管护员队伍服务、管理、培训等工作,逐步提高生态管护员素质能力和保障水平,夯实推行林草长制和乡村振兴的基础。

11.自然保护地如何吸纳脱贫人口就业?

答:各类自然保护地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保护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生态管护,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吸纳本地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

12.技工院校学生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扩大技工院校招生和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对所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补充公用经费(每生每年1200元),对一、二年级在校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材(每生每年400元);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编     辑丨索南文毛

审     核丨梁      伟
监     制丨索南求措‍

来     源丨县农牧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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