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一、禁放范围
柴桑区城区东至沙城工业园区与赛阳镇交界处、西至通江大道、南至杭瑞高速、北至江州大道以内区域。
二、禁放种类
在上述禁放范围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三、禁放时间
在上述禁放范围内,全年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其他规定
1.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有关机关人员予以制止,并移交公安机关传唤调查,依据《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有关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当事人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及党纪政纪等处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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