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通知书
文税二稽 通 〔2024〕220号
富宁县HF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32628MA6QXXXXXX)
事由:告知本次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政策依据。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通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一、少缴增值税
经查,你公司2021年9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应补缴增值税3,577,038.35元,其中:你公司取得未开票收入2,093,407.23元(不含税),未进行申报,应缴少缴增值税271,108.27元;你公司在未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情况下,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6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填报发票数量184份,填报金额共计36,647,205.16元,产生进项税额3,305,930.08元用于抵扣应缴销项税,应作进项转出3,305,930.08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
2021年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25,410.49元,其中:
你公司2021年11-12月共申报销项税额124,810.87元,进项税额130,185.00元。检查发现你公司取得未开票收入4,612.38元(不含税),未进行申报,应调增销项税额599.62元;你公司在未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情况下,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6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填报发票数量46份,填报金额共计1,446,500.00元,产生进项税额130,185.00元,应作进项转出。经检查调整后你公司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125,410.49元。
(二)2022年
2022年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055,382.24元,其中:
你公司2022年共申报销项税额1,988,217.14元,进项税额1,981,773.02元。检查发现你公司取得未开票收入1,077,088.67元(不含税),未进行申报,应调增销项税额138,986.83元;你公司在未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情况下,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6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填报发票数量103份,填报金额共计21,148,218.52元,产生进项税额1,911,021.28 元,应作进项转出。经检查调整后你公司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2,055,382.24元。
(三)2023年
2023年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396,245.62元,其中:
你公司2023年共申报销项税额1,311,450.36元,进项税额1,319,971.01元。检查发现你公司取得未开票收入1,011,706.18元(不含税),未进行申报,应调增销项税额131,521.82元;你公司在未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情况下,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6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填报发票数量35份,填报金额共计14,052,486.64元,产生进项税额1,264,723.80 元,应作进项转出。经检查调整后你公司2023年应补缴增值税1,396,245.62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应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经查,2021年9月至2023年12月你公司应缴少缴增值税3,577,038.35元,应补缴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2,561.22元,教育费附加55,536.73元,地方教育附加37,024.49元,合计185,122.44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第(二)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进出口财税通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第(二)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5.《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11〕46号)“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7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云南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7.《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少缴印花税
经查,你公司书立印花税应税凭证3份及取得投入资金,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应缴少缴印花税3,089.01元,其中:2021年445.00元,2022年2,137.85元,2023年506.1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
1.2021年四季度,你公司与李*广、梁*存签订青山活木林销售合同1份,合同金额900,000.00元,应缴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270.00元。
2.2021年度,你公司取得投入资金合计700,200.00元,应缴少缴资金账簿印花税175.00元。
(二)2022年
1.2022年一季度,你公司与凌*X、梁*X签订青山活木林销售合同1份,合同金额5,964,000.00元,应缴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894.60元。
2.2022年二季度,你公司与文山**产林有限公司签订林木销售合同1份,合同金额4,080,000.00元,应缴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612.00元。
3.2022年度,你公司取得投入资金合计5,050,000.00元,应缴少缴资金账簿印花税631.25元。
(3)2023年
2023年度,你公司取得投入资金合计4,049,271.00元,应缴少缴资金账簿印花税506.16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以按季征收为主;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次计征。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6.《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少缴企业所得税
经查,你公司2021年9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虽设置账簿,但由于财务人员长时间未对账簿资料进行整理核对,导致账目混乱,加之保管不善,部分成本及费用资料不全,查账征收存在较大困难,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之规定,故本次检查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进行处理。2021年至2023年应缴少缴企业所得税53,506.35元。其中,2021年1,205.87元,2022年21,010.36元、2023年31,290.12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
你公司2021年度取得营业收入964,695.87元,制造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应缴企业所得税1,205.87元,已缴企业所得税0.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205.87元。
(二)2022年
你公司2022年度取得营业收入16,808,286.65元,制造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应缴企业所得税21,010.3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0.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1,010.36元。
(三)2023年
你公司2023年度取得营业收入12,516,049.80元,制造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应缴企业所得税31,290.1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0.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1,290.12元。
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3.《云南省国家税务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范围内,我省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具体确定如下:制造业5%”。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一款“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第二款“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第六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款“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二条“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八条“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8.《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你公司2021年9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少缴税款合计3,818,756.15元,其中:增值税3,577,038.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2,561.22元,教育费附加55,536.73元,地方教育附加37,024.49元,印花税3,089.01元,企业所得税53,506.35元。
对上述事项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视同无陈述申辩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0月29日
来源:文山税务局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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