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政府封山令!

民生   2024-11-01 18:42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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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山令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发布此令:
一、根据防火需要,在防火期内对国家、省、市生态公益林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及其边缘外侧500米范围之内的林区,主要分布在:天宝山林场、万寿宫林场、明光寺林场、大洼林场、海螺寺林场、锅泉林场、四开山林场、沂蒙山旅游区龟蒙景区、九间棚风景区、曾子山风景区内及周边林区,实行封山管理,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山入林。
二、在森林火险期内,一切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封山区域。确需进入的,应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进入人员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作业,并接受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监督管理。
三、封山期内,一切进山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火源检查和登记,同时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有权机关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有权机关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森林火警电话:110、119、4218076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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