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发布2个重要通告!

民生   2024-11-01 18:42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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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规规定,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025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高火险期。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现将我县森林防火区划分情况通告如下。


全县的森林及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公益林区域及距离公益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防火期内禁止一切
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现就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凡进入防火区域范围内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出入山登记制度,自觉主动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对阻扰、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惩。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护林防火人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火情火险的依法从严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严禁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中小学生进入林区,其监护人、学生家长和教师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
四、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勘察、施工、祭祀、庙会等活动,要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五、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及林缘500米范围内野外用火,违反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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