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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规规定,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025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高火险期。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现将我县森林防火区划分情况通告如下。
全县的森林及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公益林区域及距离公益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及林缘500米范围内野外用火,违反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