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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经查,平邑县休闲垂钓协会连续三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和开展活动,在调查期间,留存的联系电话及办公场所均无法取得联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将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县休闲垂钓协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邑县民政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