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购买一部华为手机
没料到购买到的却是
一部“华为智选”手机
10月份
镇江就有两位消费者入了“套”
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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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消费者陈女士在市区正东路一通信营业厅购买手机,进店后明确告知自己需要购买的是华为手机,营业员推荐了一款2198元的手机,没有告知是“华为智选”手机。购买后没几天,手机就出现故障,去华为售后服务部维修时,才知道自己购买的并非是华为手机。陈女士遂要求退货。
镇江消协认为
根据《消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有关情况。此案中,消费者明确表示要购买的是华为手机,营业员却不告知其所提供手机的真实信息,存在误导消费者购买的情形。经协调作退货处理。
和陈女士维权成功相比
消费者黄女士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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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投诉称,她父亲10月10日下午到营业厅咨询购买手机,销售员称他要购买的荣耀手机已停产了。她父亲表示自己用华为手机多年,只买华为。但销售员却推荐了一款“Hi nova 12 SE”手机,她父亲再三询问是否为华为手机,销售员都作了肯定的回答。后经了解,这款手机实际是华为合作厂商生产的手机,手机上也没有华为标识。次日,黄女士和她母亲去营业厅找销售员,要求退货退款或者换一款华为手机遭拒。
该手机营业厅相关人员表示
营业厅销售手机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均要求工作人员将手机型号、性能等向消费者作详细介绍,经消费者认可后,才帮忙试机并开具发票,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现在手机无质量问题且已激活,不符合退换条件。
镇江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的傅小景律师认为
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品牌是会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作为商家有义务对销售产品的品牌、型号、功能等相关情况进行释明。依据黄女士的表述,商家在她父亲明确告知要购买华为手机的情况下,却推荐不同品牌的“华为智选”手机,涉嫌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除此之外,傅小景律师还表示,黄女士的父亲在购买手机时,商家开出了销售发票,从销售发票可以看到,其中明显写明了品牌,黄女士的父亲应当在第一时间提出异议,所以,在这一事件当中,消费者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据了解
目前各商家出售的
“华为智选”手机并非华为手机
其系统是“安卓”而非华为“鸿蒙”
该手机采用了华为的一部分资源与技术
属于技术开发公司
与其他企业合作的产品
镇江消协提醒
来源:镇江智慧315
编辑:何冰、金凯
校对:毛蕴劼
审核:杨佩佩
在购买手机时应擦亮眼睛
若在商家虚假宣传或诱导下
不慎购买了其他品牌的手机
应保留好相关证据
及购物发票,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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