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发生、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江苏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贾汪区“净土佑苗”环境整治重点场所排查工作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人民群众参与贾汪区“净土佑苗”环境整治重点场所排查工作专项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贾汪区行政区域内成功举报未成年人进入娱乐、住宿、文身、台球等场所从事违法活动及相关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等相关违法行为,或者车辆加、改、拼装场所非法为未成年人加、改、拼装车辆违法行为。
奖励标准
经徐州市贾汪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视情奖励200元至1000元:
(一)娱乐场所(含歌舞娱乐、酒吧、网吧、游艺等场所)
1、举报歌舞娱乐场所组织未成年人提供营利性陪侍。(贾汪公安分局负责)
2、举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营业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待未成年人。(贾汪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3、举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贾汪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4、举报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者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贾汪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5、举报在学校、幼儿园周边经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贾汪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6、举报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和电子烟。(贾汪区烟草专卖局负责)
7、举报存在非法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员工。(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住宿场所(旅馆、民宿、网约房、电竞酒店)
1、接待未成人入住未实名登记和未执行“五必须”(未向监护人报告、未执行巡查制度等)制度。(贾汪公安分局负责)
2、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营业场所。(贾汪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3、互联网上网服务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贾汪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4、互联网上网服务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接待未成年人。(贾汪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三)台球场所
1、存在非法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员工。(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存在赌博等违法行为。(贾汪公安分局负责)
(四)文身场所
1、企业、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车辆加、改、拼装场所
1、无营业执照的黑改装场所为未成年人加、改、拼装非机动车辆。(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负责)
2、非法为未成年人加、改、拼装机动车辆。(贾汪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3、有营业执照的场所为未成年人进行非法加、改、拼装非机动车辆的。(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飙车炸街
1、以竞技炫技、追求刺激、耍酷取乐等为目的,驾驶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超速行驶、翘头漂移、烧胎生烟、追逐竞驶,以及猛轰油门、制造噪声等危害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寻衅滋事,干扰市民正常生活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贾汪大队、贾汪公安分局负责)
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按照部门管辖权限进行举报反映;也可以通过拨打110以及前往公安机关当面举报反映。
(二)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经过等。
(三)举报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首次举报人,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举报同时符合本奖励办法多项情节的,按最高奖励幅度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四)举报电话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110;
贾汪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68957929、12345;
贾汪区烟草专卖局:12313;
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7712001;
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8007695;
贾汪区交通运输局:69890969;
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贾汪大队:83649150。
上述奖励原则上实行即时奖励,发现一起,核实一起,奖励一起,核实申报分为2种情况。
(一)区相关部门工作中接到举报人的举报线索后,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违法行为属实后,将调查结果函(附件1)报贾汪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二)公安机关接到非职责范围内的举报线索,应将线索移交给有职能管辖权限的主管部门,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移交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违法行为属实后,将调查结果函(附件1)报贾汪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贾汪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接到调查结果函后,填写《参与“净土佑苗”环境整治重点场所排查工作有功人民群众奖金发放表》,审核确认后发放奖金。
有关规定
(一)区各职能单位对举报人情况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对伪造、夸大事实骗领奖金或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举报人通过抖音、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炒作相关内容,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贾汪区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贾汪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来源:贾汪公安微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