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指出,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包括携带导盲犬出行的权利。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提供无障碍服务,确保盲人和导盲犬在公共场所得到尊重与便利。
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公共交通服务,盲人及其导盲犬在乘坐公交、地铁等交通工具时享受特殊待遇。 盲人可享受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特殊教育支持、就业指导、医疗费用减免等。 在公共场所设立盲人专用设施,如盲道、语音提示系统等,提升盲人的出行便利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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