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亚说法(第二十三期):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
2024年7月25日,石嘴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宁夏XXX运输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三辆危险品运输罐式专用车辆在装载运输介质的状态下,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依据交通运输部下发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属于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经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宁夏XXX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附相关条款: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政策法规科
审核:桑晓晨
审签:马占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