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亚说法(第二十二期): 驾驶履带车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被罚!

文摘   2024-06-04 11:36   宁夏  

普法案例

       小亚说法(第二十二期):驾驶履带车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被罚!


2024年5月17日,石嘴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公路巡查时,在隆马路K2+700米处发现有一辆履带车机具在公路上行驶作业,公路路面有明显车辙印,造成公路路面损害。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公路路面损害长度9.5米,宽度0.4米,面积3.8平方米。经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赵XX驾驶履带车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小亚说法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导致公路路面损害,严重影响公路通行安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严肃查处各类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强路产保护,保障公共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交通出行环境。
法律条文

附相关条款: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ND

供稿:政策法规科

审核:桑晓晨

审签:马占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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