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捐赠藏品公告

文摘   2024-11-19 18:44   北京  


酒泉市博物馆有偿捐赠藏品的公告


为进一步丰富完善博物馆藏品,适应陈展需要,满足观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馆的性质和功能,经市文物局批准,酒泉市博物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藏品有偿捐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入藏标准


(一)文物藏品。文物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代遗存。在藏品征集过程中,具体到每一件东西,不一定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价值,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入藏文物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

(二)其他藏品。主要为近现代藏品,能反映酒泉市近现代影响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的重要物证;能反映酒泉市近现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以及军事、科技、教育、卫生、体育、宗教等方面发展的重要物证等。



二、有偿捐赠原则


(一)合法来源的原则。按照《博物馆条例》的规定,有偿捐赠的文物及其他藏品应该具有合法来源,不得收藏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二)地域特色的原则。博物馆有偿捐赠收集以具有地方特色或本地流散文物为主,可以适当收藏具有文化传承和地域交流特色的文物及其他藏品。



三、有偿捐赠范围


文物藏品有偿捐赠的范围在区域上指酒泉地区有史以来发现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的各类文物;在时空上指远古以来直至近现代能够充分体现酒泉社会发展特征的所有历史文物、民俗文物和革命文物,特别是能见证与体现酒泉与“一带一路”倡议历史和反映酒泉境内长城文化的相关文物及藏品。

(一)古代各时期及各窑口的陶瓷制品。

(二)图案精美、寓意丰富、价值较高,见证酒泉历史的四坝文化,特别是火烧沟遗址出土的中大型彩陶等陶器。

(三)历代各种石刻制品及碑、碣、志、汉简、花押、印章、钱币等。重点征集能反映河西历史、文化及人物掌故的碑、志、陶、玺印、钱币、碑碣、简牍帛书、符节等和不同载体上的各少数民族文物等。

(四)历代金、银、铜、玉、竹、木、牙、角、漆器等制品,重点征集能反映酒泉地区手工艺水平的各类精品。

(五)和酒泉历史相关的砖、瓦、石刻、画像砖等。

(六)各个时期的书画艺术家作品,酒泉地区历代乡贤书画家代表作品。拓片、字帖、字书、文稿、档案、著作等。

(七)敦煌藏经洞遗书、经卷及相关有价值的图片、影像、音频等资料。

(八)酒泉境内长城研究相关的有价值的图片、影像、音频等资料。

(九)各时期存世较少濒将退出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

(十)古籍、旧影像、音像资料。特别是与河西走廊历史或酒泉历史相关的、有研究价值的资料。

(十一)反映酒泉民俗文化的文物资料。

(十二)反映酒泉地区历代名人的文物及资料。

(十三)反映近代民族工商业发展史的文物资料。重点是玉门油田发展所涉及的实物设备资料等。

(十四)反映近现代革命斗争史的文物实物、资料等。

(十五)反映酒泉地区史前各地质时期的动物、植物及地质标本。

(十六)反映酒泉古代军事文化的兵器、石刻、书籍等文物。



四、有偿捐赠方式


(一)捐赠。接受个人、团体捐赠。收藏者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文物、藏品捐赠给国家。我馆将给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或《捐赠证书》,并予以一定的经费奖励。

(二)收购。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出售原则,由我馆在对拟征集的文物藏品进行鉴定,对符合入藏标准的文物、藏品给予公平合理的评估,在与收藏者协商后,予以收购。

(三)暂借。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文物、标本等藏品,博物馆展出又十分需要,可通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采用借展和适当支付一定费用的方法。借展文物属暂存形式,所有权不变。确有重大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收藏人既不愿捐献又不愿被征购的,可通过协议形式,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原则下,为持有者设立展示专柜。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视情况具体协商。



五、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有意者须下载、填写《酒泉市博物馆拟有偿捐赠藏品登记表》(含文物名称、图片、时代、尺寸、重量、完残、来源、个人报价、持有者信息),并携带该清单到博物馆商议具体事宜,或电话咨询酒泉市博物馆工作人员。不方便者可发送文物资料到指定邮箱,待公告截止日后,经过筛选,通知相关捐赠者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点造册,统计藏品基本资料。整理《酒泉市博物馆拟有偿捐赠藏品登记表》,并统一汇总成册。

(三)组织专家鉴定评估。对拟有偿捐赠的文物、藏品先由文物专家鉴定组进行筛选、鉴定。对单位、个人移交或捐赠的文物和藏品,由酒泉市博物馆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并按《酒泉市博物馆捐赠办法》进行奖励。对经鉴定达不到收藏标准的文物和藏品,由酒泉市博物馆说明原因并退还收藏单位或个人。

(四)签订协议。凡征集的文物都要与被征集方签订《酒泉市博物馆社会流散藏品有偿捐赠协议书》,并且签订文物来源《承诺书》。

(五)奖励补助。经过由专家小组鉴定评估确定价格后,给予奖励补助。

(六)统一移交、入库。所有有偿捐赠的文物及藏品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酒泉市博物馆登记造册收藏。



六、有偿捐赠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2024年11月24日截止。

联系方式

电话:0937-2616723  

邮 箱:2714098304@qq.com

联系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西路10号

邮  编:735000

附件:酒泉市博物馆拟有偿捐赠藏品登记表.docx

特此公告。

酒泉市博物馆

2024年11月15日



来源:云上酒泉

酒泉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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