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时你侬我侬、郎情妾意
经济来往不可避免
但不少情侣分手后
因经济纠纷诉至法院
追要恋爱期间的赠予财产
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近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百朋人民法庭
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张强(化名)与王丽(化名)经朋友介绍后坠入爱河,准备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恋爱期间,王丽以偿还信用卡、车贷等为由多次向张强寻求帮助,张强先后向其支付3万元、1万元不等,也有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但几个月后,两人还是曲终人散。
其后,张强要求王丽将恋爱期间转账的大额款项共11.3万元全部返还,他认为,这些钱是作为结婚的附条件赠予,现两人已分手,钱理应返还。而王丽并不认同,她认为这些钱款系恋爱期间的增进感情之举,其中包括了两人房租等共同生活开支,属于无条件赠予,无需返还。因两人分歧较大,张强诉至柳江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在与王丽恋爱交往期间转账的3万元、1万元等,该部分数额较大,且目的是为建立和巩固双方恋爱关系,进而缔结婚姻关系,王丽亦存在与张强结婚的主观意愿,故综合双方的聊天记录、给付金额、感情状况等因素,可认定张强该部分转账系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应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现双方保持恋爱关系和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然不能实现,解除条件成就,张强主张王丽返还其赠予财产,于法有据。张强转账的“1314元”“520元”等具有特殊含义以及其他小额钱款,系双方维持正常恋爱关系的日常消费支出,应视为一般赠予,王丽无需返还。综合考虑张强的赠予目的、数额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长等因素,判决王丽向张强返还赠予款7万元。
后王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