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军均为钦州本地人,两人在一次烧烤聚会中相识,之后双方以恋爱名义进行交往。交往期间,被告先后以投资买车搞运输、保养车辆、加油、办理公租房“搞关系”等为由向原告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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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给付给被告共计82731元,后被告将原告拉黑。原告通过微信及电话均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也拒绝归还原告钱款。
不得已,原告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但警方以不是诈骗案为由不予立案受理,同时引导原告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益,原告遂向钦南法院提起诉讼。
经钦南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之间曾有过恋爱关系,涉案的金钱往来发生在他们恋爱期间。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标准,不鼓励在恋爱期间进行超出双方经济能力的大额金钱交易,且明确禁止以“爱”的名义索要财物。原告在数月内应被告的要求,不间断地向被告转账。且原告陈诉转账给被告原因是被告答应会还钱,是基于对其的信任。
当他人无法律依据而获得不当利益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从原告处获取钱财,导致原告遭受损失,这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因此,涉案钱款应被认定为不当得利,被告有责任予以返还。鉴于原告陈诉表示50元以下的转账共计887元属资助被告,应于减除。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该院遂判决被告黄某军应当偿还原告黄某7784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个方面:一是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是指财产利益的增加,既包括积极的增加,即财产总额的增加;也包括消极的增加,即财产总额应减少而未减少,如本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等。二是另一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即财产总额的减少;也包括消极损失,即应当增加的利益没有增加。三是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四是没有法律根据,即无法律规定或缺乏基础的法律关系。
从表面上看,不当得利和赠与都是一方付出、一方获利,但是二者存在根本的区别:不当得利中获利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一方向获利一方转移财产有违自己的本意;赠与中赠与人向受赠人转移财产系对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赠与人在主观上是自愿的。
对于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实施的赠与财物的行为,如果符合公序良俗且在赠与方经济条件所允许的限度内,那么该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般赠与。本案中原、被告都是靠打工为生的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款项认定是赠与性质,其赠与目的已超出当地为恋爱甚至结婚发展的正常范围,结合证据,故认定涉案钱款性质属不当得利。
爱情应是纯粹而美好的,不应因金钱而变得丑陋。双方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智,以更为恰当的方式,在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内展现诚意与爱意,切忌陷入爱情的误区,更不应利用爱情作为不劳而获的借口,甚至跨越法律的界限。
来源丨钦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