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情侣分手后闹上法庭,只因恋爱时……

文摘   2024-12-17 17:36   广西  

恋爱期间,有财物往来的恋人之间往往容易发生纠纷,赠与一方可能会要求对方返还财物,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接受财务一方的行为应被定性为不当得利还是接受赠与。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军均为钦州本地人,两人在一次烧烤聚会中相识,之后双方以恋爱名义进行交往。交往期间,被告先后以投资买车搞运输、保养车辆、加油、办理公租房“搞关系”等为由向原告要钱。


(图源网络,侵删)


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给付给被告共计82731元,后被告将原告拉黑。原告通过微信及电话均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也拒绝归还原告钱款。


不得已,原告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但警方以不是诈骗案为由不予立案受理,同时引导原告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益,原告遂向钦南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钦南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之间曾有过恋爱关系,涉案的金钱往来发生在他们恋爱期间。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标准,不鼓励在恋爱期间进行超出双方经济能力的大额金钱交易,且明确禁止以“爱”的名义索要财物。原告在数月内应被告的要求,不间断地向被告转账。且原告陈诉转账给被告原因是被告答应会还钱,是基于对其的信任。


当他人无法律依据而获得不当利益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从原告处获取钱财,导致原告遭受损失,这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因此,涉案钱款应被认定为不当得利,被告有责任予以返还。鉴于原告陈诉表示50元以下的转账共计887元属资助被告,应于减除。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该院遂判决被告黄某军应当偿还原告黄某77841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个方面:一是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是指财产利益的增加,既包括积极的增加,即财产总额的增加;也包括消极的增加,即财产总额应减少而未减少,如本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等。二是另一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即财产总额的减少;也包括消极损失,即应当增加的利益没有增加。三是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四是没有法律根据,即无法律规定或缺乏基础的法律关系。



从表面上看,不当得利和赠与都是一方付出、一方获利,但是二者存在根本的区别:不当得利中获利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一方向获利一方转移财产有违自己的本意;赠与中赠与人向受赠人转移财产系对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赠与人在主观上是自愿的。


对于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实施的赠与财物的行为,如果符合公序良俗且在赠与方经济条件所允许的限度内,那么该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般赠与。本案中原、被告都是靠打工为生的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款项认定是赠与性质,其赠与目的已超出当地为恋爱甚至结婚发展的正常范围,结合证据,故认定涉案钱款性质属不当得利。


爱情应是纯粹而美好的,不应因金钱而变得丑陋。双方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智,以更为恰当的方式,在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内展现诚意与爱意,切忌陷入爱情的误区,更不应利用爱情作为不劳而获的借口,甚至跨越法律的界限。


来源丨钦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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