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找借口不签合同,中标人如何维权?

文摘   2024-07-01 08:30   黑龙江  


我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采购单位说合同签订流程还没有完成,让我们继续等待。后来采购单位又说,领导觉得我司中标的这个项目需求模糊,招标需求不明确,想以此理由推翻此次招标结果,为的是不让后续的审计找问题。我们是多家供应商一起竞争,通过专家评审得出的中标结果,怎么领导一句话就可以随便否定?我想问的是,采购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妥当?我司是否有可以维权?维权的渠道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若采购人无故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可以书面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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