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关于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文摘   2024-11-26 19:42   福建  

问题

关于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咨询
   内容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并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转让方提交审核文件时,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不必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那么,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还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吗?



  回复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应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一)、(二)款规定,判断所述“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规定情形。如不属于,应当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提交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如属于,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是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国有产权交易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主要为国有资产、农村产权、公房招租、公车转让及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砂石土资源等各类要素的交易提供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