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参与各方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均可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相应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作为受让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转出方、受让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转出方、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审批、备案的,应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流转交易。
(七)农村集体作为转出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交易标的底价可以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也可以由本集体按民主程序确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可自行确定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底价。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转出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市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中止交易:
1.对交易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3.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提出上述交易中止申请,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佐证材料。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市产权交易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终止交易:
1.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2.其他情况导致交易终止的。
(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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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颜明煊
编校:苏娇娥、吴海荣
审核:张巧茹
签发:袁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