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31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32 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33 条,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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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颜明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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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袁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