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权分置”改革的三部曲”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环环相扣、循序渐进,就像一个“三部曲”。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实行“两权分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产权制度要求,中央又开展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向农民“确实权、颁铁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进城,到二、三产业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
在这样一个发展现代农业的趋势和农村改革新形势下,为顺应农民要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又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2014 年 9 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用“三权分置”的思路,给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定了调,确定了农村土地的改革方向,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2016 年 10 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做出新部署,对“三权分置”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意见》明确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明确严格保护承包权,强调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承包地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土地。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又赋予承包农户在抵押担保等方面更充分的土地权能;二是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新型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稳定经营预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三权分置”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中央关于农村土地问题出台的又一重大政策,旨在解决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问题。
二、什么是“三权分置”?
具体而言,“三权分置”指的是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土地的经营权这“三权”分置并行。“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根本,稳定农户承包权是基础,放活土地经营权是关键。
1、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农村,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2、承包权:是农户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享有的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一定期限内承包农户可以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等活动。
3、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承包家庭或个人将土地进行流转后,土地实际经营者所拥有的对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三、“三权分置”的意义
1、农民利益方面,“三权分置”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权,稳定了农民的承包权,放活了土地经营权,通过将土地的经营权与承包权分离,可以让农民在不失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灵活地进行土地流转,增加收入来源。
2、经济发展方面,“三权分置”的实施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强化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人才进入农业领域,从而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推动农业技术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实现农业的现代化经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壮大。
3、资源配置方面,“三权分置”能够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避免土地闲置浪费,让土地向更有经营能力的主体流动,有助于实现规模化经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挥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现代化中的引领作用,推动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发展。
4、理论意义方面,“三权分置”丰富了我们党的“三农”理论。“三权分置”实现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增加财产收入,土地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所以它是充满智慧的制度安排、内涵丰富的理论创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魅力,是习近平同志“三农”思想的重要内容,为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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