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内容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在该解答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明确:受害人定残后又在诉讼中死亡的,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系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在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对其未来收入损失的弥补。该损失在受害人定残之日已经确定,不因受害人死亡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该部分责任亦未加重侵权人的负担。【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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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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