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楼市   2024-11-04 11:43   福建  














































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事项名称

公积金贷款_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购房贷款)

办理情形: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事项性质

公共服务

事项类型

承诺件

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实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属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30%;

4.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5.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用于购买住房的,以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立抵押;用于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或其他房产现值全额设立抵押;

6.职工家庭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或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且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拥有的自住住房数量在两套(含两套)以下(以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房屋登记证明查询结果为准);

7.申请贷款时已正常连续缴存(含异地正常缴存时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申请材料

1.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份;

2. 借款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本人及配偶均为申请人);

3. 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借款申请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主贷人)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 已付购房款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7. 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

8. 生育二孩或三孩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符合二孩、三孩家庭贷款政策的需提供);

9.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原件1份(申请办理异地贷款的需提供);

10. 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办理流程

贷款的受理、审核、审批→受托银行通知签订借款合同→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

受理(当场) → 审核(3工作日) → 审批(3工作日)

法定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受理后6个工作日

咨询热线

0593-12329

办公时间和地址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营业部

地址:宁德市镜台山路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1层

蕉城办事处

地址:宁德市闽东中路33号蕉城区行政服务中心2层

古田办事处

地址:古田县食用菌基地40号县行政服务中心2层 

屏南办事处

地址:屏南县东环中路159号县行政服务中心2层

周宁办事处

地址:周宁县仙风大道县行政服务中心3层

寿宁办事处

地址:寿宁县鳌阳镇东区角林路2号县行政服务中心1层

福安办事处 

地址:福安市棠兴路80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层

柘荣办事处

地址:柘荣县屿前路3号县行政服务中心1层

福鼎办事处

地址:福鼎市玉龙北路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层

霞浦办事处

地址:霞浦县九大馆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博物馆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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