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有成本,烧山要坐牢

政务   2025-01-05 09:10   广西  


1月3日,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迅速侦破一起山林失火案。



2025年1月2日15时许,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桂林侯山发现山火。山火扑灭后,经侦查,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阳某。

目前,犯罪嫌疑人阳某已抓获,起火原因已查明,为犯罪嫌疑人阳某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祭祖时违规用火引起火灾。经审讯,阳某对其失火引发山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1. 禁止野外用火的区域

所有林区:包括自然保护区和森林禁火区,严禁任何形式的野外用火。

林缘地带:如稻田内、道路两侧绿化带等,也禁止使用火种。

2. 森林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禁火区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3.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过失引起火灾的,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 紧急情况下的应对

报告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管理、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公安报警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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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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