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以立身,智以启航——数理学院诚信考试倡议书

文摘   2024-12-10 10:37   湖北  

数学与物理学院的全体同学们:


在充满智慧与挑战的大学生涯中,我们每天都在探索未知,追求真理。在求知的道路上,诚信不仅是我们个人品德的体现,更是学术研究的基石。随着本学期紧张而充实的学习接近尾声,我们即将迎来了期末考试这一检验学习成果的重要时刻。为了营造公平、公正、积极向上的学风考风,我们特向全体同学发出以下倡议:


一、珍惜时间,科学备考。期末考试不仅是对知识掌握程度的检验,更是对我们学习能力和学习态度的考验。希望同学们珍惜复习时间,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复习计划,合理安排复习内容,确保每个知识点都能得到充分的回顾和巩固。


二、诚信为本,拒绝作弊。诚信是为人之本,更是学术研究的灵魂。在考试过程中,我们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真实的水平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是对自己、对他人、对学术最负责任的表现。


三、互帮互助,共同进步。“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在备考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与同学们分享学习心得,互相帮助,共同进步。通过相互讨论和交流,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点,提高复习效率。


四、以身作则,树立榜样。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以及学习优秀的学生要带头遵守考场纪律,以身作则,做诚信考试的表率。通过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更多同学共同营造良好考风考纪。


五、遵守纪律,维护公正。在考试过程中,我们要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和考试纪律,不夹带、不抄袭、不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协同他人作弊。以诚信为本,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衷心祝愿所有同学在考试中能够发挥出自己的最佳水平,取得优异的成绩!让我们携手共进,以诚信为舟,以智慧为帆,共同驶向知识的彼岸!


数学与物理学院学工组

2024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摘录)


第二十五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课程考核纪律与学术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具有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按课程考核要求(时间、地点、方式等)参加考核。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当次考核。


第二条 学生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各项信息清晰的身份证或校园一卡通)进入考场。凡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证件上信息模糊无法辨认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四条 学生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核成绩。


第五条 学生不得妨碍考核工作人员执行考务,不得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不得扰乱考核秩序。


第二章 考场纪律


第九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考核允许携带的资料、用具以外,学生不得将手机、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具有存储与记忆功能的设备、纸张等带入考场,已经带入考场的必须在考试开始前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十条 学生不得在桌面、墙面、身体、文具盒、文具袋、修正带等以及允许使用的工具等处写有与课程考核相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生在开考前应检查桌面、抽屉和附近墙面、地面等处是否写有与课程考核相关的内容或有与考核无关的其他物品,若发现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并及时予以清理。


第十二条 考核进行中,学生应保持肃静,认真答题。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流、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等。非听力考试时间,学生不得佩戴耳机。


第十四条 学生如遇问题应当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前来解决。


第十五条 考核开始后,学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不得再次进入考场答题。


第十六条 考核使用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核结束时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学生不得将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十八条 考核结束时间到,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监考人员宣布考核结束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一般考核违纪,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未构成作弊的:


(二)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四)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传、接物品,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考核违纪。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实施一般考核违纪行为,经口头警告和制止后,仍继续实施的;


(二)实施多个一般考核违纪行为的:


(三)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管理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核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核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和其他学生,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职责的和其他学生正常参加课程考的。


第十条 学生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课程考核前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章 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在考核过程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核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携带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如手机、PAD等;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第十二条 在考核过程中或考核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核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和考核成绩的;


(二)答卷有不合理雷同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考核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成绩单中标注“作弊”字样:


(一)抢夺、窃取他人考试用纸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在考核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发送、接收或上网搜索试题内容、答案或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两次及以上考核作弊的;


(四)由他人代替参加考核或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五)故意销毁损毁作弊证据的。


END

来源 | 数理学院学工组

微信编辑 | 塔尔兰
审核 | 张钰婷 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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