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1〕2号(已废止)

学术   2024-12-22 00:01   甘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1〕2号

(小编注:因现有司法解释已作出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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