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通知暂缓执行,公司法第88条不溯及既往

学术   2024-12-24 00:00   甘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因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中第八十八条如何适用并不明确,全省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现省法院民二庭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就相关问题进行请示。为避免因栽判结果不一致,引发矛盾冲突和不稳定因素,经研究决定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待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意见后依法处理。

请各中院执行局务必高度重视,在收到本通知后认真梳理汇总本辖区该类执行案件,并于12月13日18时前将相关案件情况台账,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上报下达”模块报送至省法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

联系人:省法院执行局

附:《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贵任的判项暂缓执行案件清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4年12月5日

来源:住建法律
声明:独角法兽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独角法兽
法律知识搬运工,让更多人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