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修正草案进入二审 明确强制措施审批权限和程序
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了关于监察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对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强制措施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明确,防止滥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调查取证、移管被判刑人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建议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法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修正草案对被调查人的申诉权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提出,为了保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救济途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被调查人有权申诉的情形中增加规定:采取“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另外,修正草案还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意见建议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张天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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