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出事故,谁担责?

文摘   2024-10-30 23:11   云南  




“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它永远也不会堵车……”,近年来,电动车在交通领域逐渐普及,不少未成年人图方便选择骑电动自行车外出,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纠纷时有发生。

近日,广南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初,A某驾驶的电动车与B某(12岁)驾驶的电动车在广南县环城路发生刮擦,致A某脚部受伤,住院治疗16天,产生医疗费8000余元。期间,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多次协商未果,A某遂将B某及其母亲C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耐心调解“化”矛盾

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承办法官十分重视,随即到交通警察大队调取事故材料,但因双方未及时报警导致现场事故无法还原,难以进行成因分析,致使查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困难,经过多次与专业人员沟通,并结合实践经验,在对案件有了充分了解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讲解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风险,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普及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法、理、情三者有机融入调解中,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B某的母亲C某自愿支付A某各项经济损失10600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B某驾驶非机动车与A某驾驶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A某受伤,B某系未成年人,不具备驾驶电动车技能,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但因B某在肇事行为发生时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C某承担侵权责任。

温馨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和监管监护职责,切勿贪图方便默许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同时要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和管理,培养孩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



法律知识Q&A


01
什么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的行为受到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尚未成年,智力、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尚未完全成熟。其包含两类人群:一是满了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可以完全辨别出自己所作所为的成年人。

02

限制行为能力发生侵权行为时,由谁承担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发生侵权行为时,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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