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某鲜肉店因违规使用“生鲜灯”被罚!

文摘   2024-11-05 23:34   云南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2312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自《办法》实施以来,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到各农贸市场、鲜肉店、水果店开展宣传,并开展了一系列食用农产品新规宣传普法活动,既鼓励商户诚信经营,又增强了消费者维权意识,得到商户、市场管理方和群众的一致认可。在此期间,大部分商户已对“生鲜灯”进行了撤换,但仍发现了少量商户使用“生鲜灯”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此严格依法查办,并予以公布。

1案情简介2024827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市场检查,发现某鲜肉店正在销售鲜肉并使用能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俗称“生鲜灯”)。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积极主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生鲜灯”,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我局执法人员还告知当事人,若再次发现使用“生鲜灯”,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案例分析“生鲜灯”只是通俗意义上的叫法,判断设备是否合规,应当根据设备有无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有没有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生鲜类食品保质期较短、易变质,因此商家常使用“生鲜灯”隐瞒生鲜本身色泽,这无疑是一种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对不服从管理、多次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设施的销售者,最高可给予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3结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生鲜灯”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粗暴伤害,“熄灯”势在必行。

请各生鲜类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以案为鉴,持续开展自查自纠,合理设置照明等设施,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生鲜食用农产品本身的颜色、光泽等,变相误导消费者,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设施,一律停用并进行更换,还原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自然本色。

广南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生鲜肉经营户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全面加强违法处置,坚决掐灭“生鲜灯”,点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管灯”。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生鲜灯”等违法设施使用者第1次发现的给予责令整改并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市民进行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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