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警方公开曝光涉“两卡” 惩戒人员名单 (六)

政务   2024-10-31 17:27   云南  

根据国家、省、州关于“断卡”行动的工作部署,弥勒市公安局对非法出租、出借、出售“两卡”,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等违法犯罪嫌疑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曝光并联合通讯、金融等部门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人员,暂停使用其名下所有电话卡,同时5年内不得开办新卡。


二、对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账户、对公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账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人员,将记录至个人征信,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同时5年内不得开立新账户。


现将惩戒名单公开曝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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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段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38

户籍地址:泸西县午街铺镇山林哨村新寨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9月30日,段某在弥勒市城区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帮助诈骗分子“做手机口”拨打诈骗电话。

段某因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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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陈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20

户籍地址:弥勒市福城街道中以则下村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9月4日,陈某某将名下的银行账户非法提供给犯罪嫌疑人使用,并协助转移诈骗资金。

陈某某因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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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吴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1

户籍地址:弥勒市太平街道占马田村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9月19日,吴某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借给他人转账、取现“刷流水”,致使受害人财产损失。

吴某某因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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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杨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7

户籍地址:弥勒市巡检司镇下沟心村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9月1日,杨某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邮寄给他人“刷流水”,致使受害人财产损失。

杨某某因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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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胡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X

户籍地址:弥勒市新哨镇小沙冲村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9月23日、24日,胡某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多次帮助诈骗分子取钱、转账。

胡某某因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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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单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3

户籍地址:弥勒市弥阳街道小梅花村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9月14日,单某某到将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借给他人转账“刷流水”,致使受害人财产损失。

单某某因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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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杨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

户籍地址:弥勒市弥阳街道城东社区东门村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9月20日,杨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帮助诈骗分子转账,致使受害人财产损失。

杨某因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公安机关根据涉“两卡”违法犯罪的作案手段和作案情节,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如下: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群众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END

编辑 | 廖秋

撰稿 | 刑侦大队

核稿 | 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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