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弥勒市公安局西三派出所
行政拘留一名“二次酒驾”驾驶员
2024年9月7日夜
西三派出所
在弥勒市三那线135公里200米处
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时
查获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
云A号牌小型轿车
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8mg/100mL
经查,王某某
于2018年12月20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三派出所查处
此次属于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二次酒驾)
西三派出所依法对王某某
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1600元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法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ND
编辑 | 普佳杰
撰稿 | 西三派出所
核稿 | 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