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上海公布:家有12岁以下儿童的职工注意!“生育友好岗”试点启动!

时事   2024-12-20 15:03   上海  


最新消息

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积极营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鼓励支持用人单位设置“生育友好岗”,原则上提供给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


试点开发“生育友好岗”



《通知》明确,支持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工作方式灵活、工作环境友好的岗位设置为“生育友好岗”,原则上提供给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


“生育友好岗”实行弹性工作制,用人单位可从经营管理实际出发,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为劳动者兼顾工作和生育提供便利。


“生育友好岗”可安排全日制劳动者,也可安排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


积极鼓励用人单位开发“生育友好岗”并科学合理制定岗位标准。重点引导生产制造、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及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文创经济、银发经济等新经济形态领域试点推行“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拓展“生育友好岗”岗位资源。


02

优化“生育友好岗”工作环境



《通知》指出,本市将建立统一的“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名单


各级人社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对女职工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各级工会组织要支持“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创建生育友好型工作场所,推进“爱心妈咪小屋”、职工之家、“职工亲子工作室”建设,组织开展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帮助职工分担育儿压力。


各级妇联要依托妇女儿童中心、社区家庭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妇女之家、“家+书屋”等工作阵地,面向设有“生育友好岗”的用人单位开展服务。同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生育友好岗”提供专业化服务。


03

完善“生育友好岗”就业服务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将“生育友好岗”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培训补贴政策。要依托“15分钟就业服务圈”、零工市场,在各类线下招聘会和线上招聘平台设置“生育友好岗”招聘专区,用人单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相关招聘岗位时,将予以专门标识。


与此同时,人社部门将把吸纳就业多、社会影响好的“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纳入本市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名单,落实“一企一策”服务,并在申请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参加“促进就业先进企业(组织)”等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04

强化“生育友好岗”技能培训



《通知》明确,“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应当优先为生育再就业女性提供产后返岗再培训对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评价的“生育友好岗”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同时,人社部门也将支持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育婴保育、健康照护,以及互联网营销、全媒体运营等职业技能培训。


05

保障“生育友好岗”劳动者权益



对实行劳动合同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协商灵活上下班时间、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和绩效考核等具体事项,协商明确的应列入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对实行其他形式用工的,通过签订相关书面协议的方式,合理确定权利义务,保障“生育友好岗”劳动者兼顾工作和家庭。


各级工会组织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开展协商,将公平合理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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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综合自申工社、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转载请注明出处

劳动报新媒体编辑:茅轶婧、万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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