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家里的这些小物件可能在“偷听”你的生活!赶紧自查→

时事   2024-12-23 14:01   上海  


偷拍盗摄事件时有发生
但如果插排、挂件、充电宝等
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物品
也在窥视你的生活
窃听你的隐私
你会相信吗?
上海查处了一批“高危”设备↓↓↓




案件1:

可监听可录音

小小插排暗藏玄机




2024年5月,上海市普陀区的潘先生发现,某网购平台上有店铺正在出售一款具有监听、录音功能的插排,还可以远程操控。出于监督孩子学习的目的,他以466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

从外观上看,它和普通插排几乎一模一样,但只要安装上店家提供的手机软件,动动手指,这款插排就能瞬间变成具有录音和监听功能的窃听设备。



经同事的提醒,潘先生报了案。警方很快将销售这种插排的涉案人员程某抓获。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程某销售的这款所谓的插排就是窃听专用器材。据程某供述↓↓

几个月前,他凭借自己具有一定的电子电路方面的知识基础和焊接技能,网购了一些远程录音设备,将其中具有拾音、录音、控制功能的电路芯片拆解出来,安装到一些普通插排和台灯中的隐蔽位置。最终,这些看似普通的生活用品摇身一变就成为专业的窃听设备。


警方侦查发现,程某先后开设了4家网店,从开设网店到落网,两个多月的时间里,程某共售出20多个窃听插排和台灯。



2024年9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对程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该罪名,判处生产销售者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2:

被改装的挂件

隐藏定位功能





除了被伪装的插排、台灯外,原本起装饰作用的背包挂件、钥匙扣等也成了犯罪分子改装的目标。



2024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有网店正在销售一些造型别致的挂件,带有窃听功能。经过侦查,警方先后在安徽、广东、江西等地将几名生产、销售有窃听功能挂件的涉案人员黎某、谢某等人抓获。警方发现↓↓

这种钥匙扣大小的挂件,不仅具有录音功能,还隐藏着定位功能,使用者只要通过商家提供的手机软件就能远程启动。办案机关对这种挂件进行了专业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这种挂件也是窃听专用器材。



经查,这些具有窃听录音、定位功能的挂件,是由犯罪嫌疑人黎某生产的↓↓

黎某先是采购芯片电路、电池以及用于伪装的挂件外壳等,再进行组装。黎某生产组装了200多台窃听设备,自己在网上销售了90多台,同时又批量批发给下游的谢某和李某,另外两个人也对外进行了销售,分别销售了100多台和10多台。



2024年8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生产、销售窃听专业器材的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销售窃听专业器材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销售窃听专业器材的谢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案件3:

充电宝经改装

成窃听定位新手段





还有一种常用的电子产品也成了不法团伙改装的目标,那就是充电宝。这种被改装后的充电宝,在使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被远程定位、远程录音。



2022年9月,上海青浦警方收到了报案人张某上交的一块充电宝,据报案人讲,这块充电宝是他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的,外形看起来与普通充电宝并无两样,但是功能却很强大。警方勘验后发现↓↓

这个伪装成充电宝的设备是窃听专用设备,不仅可以在无明显提示状态下进行自动定位,还可以配合手机软件,实现远程语音录制和监听。


通过侦查,警方很快将这款充电宝的销售人员杨某某和宋某某抓获,一同到案的还有他们的上家,负责生产这款具有窃听功能充电宝的谢某和陈某,此外,民警还在谢某和陈某的住处,查获了一些用于组装、生产窃听定位充电宝、充电器的电子元器件。



最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销售者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销售者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生产者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生产者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普法时间: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设备

触犯这些法律规定





被伪装成小家电、生活用品的窃听器,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很难被人发现。那么,这些非法改装的窃听器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会触犯哪些法律规定?又该如何治理?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不仅可能侵犯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对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违法行为,现行法律也从生产、销售、非法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偷拍、窃听等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检察机关提醒:

对陌生的环境中疑似窃听、窃照的器材要做好检查工作,注重自身公民信息、个人隐私等的保护。


■ 同时,对于市面上的窃听、窃照设备,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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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综合自中国普法、央视网、央视新闻,转载请注明出处

劳动报新媒体编辑: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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