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民生   2024-11-13 14:31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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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给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害,同时也污染了大气环境,我县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8日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继续在全县实行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段

禁放区域为县域范围内的各乡镇园区,包括国家机关、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风景区、公园、游园、绿地、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禁放时间为全年任何时间段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被记录档案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本公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1-66681115


附件1: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8日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实行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我县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理机构及村(居)委会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执行到位。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本公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1-66681115

四、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丰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9日


附件2: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案例

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案例


案例1:2024年9月20日上午,长丰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杨庙镇政府在杨庙镇辖区开展安全检查,在董某某商店附近的简易仓库内发现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烟花24箱,鞭炮6件,散装鞭炮7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董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37件予以销毁处理。


案例2: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于2024年9月29日雇用张某驾驶车牌为皖ALXXXX的普通货车,将其购买的烟花从湖南省浏阳市运输到长丰县境杜集镇内,于2024年9月30日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清点运输的烟花为800箱。吴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给予吴某行政拘留九日,张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处罚,对非法运输的800箱烟花予以全部没收处理。


案例3: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长丰县罗塘乡某废弃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2430件用于对外兜售,于2024年11月8日被长丰县应急管理局、长丰县公安局查获。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处罚。长丰县应急管理局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非法储存的2430件烟花爆竹予以全部没收处理。


案例4:蒯某为庆祝搬家,违反国家规定,于2024年9月8日,在长丰县双墩镇境内燃放一串5000响的鞭炮。蒯某的行为构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长丰县双墩派出所查处。公关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罚款二百元整。蒯某的违法行为被记录档案。


长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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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薛戎 责编:戴磊 审核:孙青松 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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