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两年后
父亲意外去世
叔叔在帮忙处理丧事时
要求侄子先做亲子鉴定
确认是哥哥的亲生儿子之后
才能享有继承权
这剧情……合理吗?
日前
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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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情况,郧西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某提出的做亲子鉴定的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或者成年子女本身才有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故本案中的李某某无权提出亲子关系鉴定。
此外,即便没有自然血缘关系,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也可以享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方面与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依法可与继父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本案中,李某某意图通过鉴定否定小李与李某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而否定小李的继承权,不符合法律逻辑。继承权作为身份权,其取得基础是身份关系,而非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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