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要做亲子鉴定才能继承遗产?郧西法院这样判

民生   2025-01-13 18:15   湖北  

父母离婚两年

父亲意外去世

叔叔在帮忙处理丧事时

要求侄子先做亲子鉴定

确认是哥哥的亲生儿子之后

才能享有继承权

这剧情……合理吗?


日前

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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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0年,郧西县男子李某(化姓)与妻子王某(化姓)生育儿子小李。到了2018年,夫妻俩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李由王某抚养,李某则每个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2020年年底,李某意外身亡,没有留下遗嘱。

李某的弟弟李某某在处理丧事时,私自留下了哥哥的毛发。并在处理后续遗产继承问题时提出,要侄子小李先与李某做亲子鉴定,若鉴定小李不是亲生子,那就不能享有遗产继承权。

因为这件事,叔侄俩打起了官司。

郧西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展开调查,办案法官梳理案情发现,李某生前并未留下遗嘱,也未对小李的继承权设立条件,更没有委托弟弟来做亲子鉴定。李某去世后,李某某拿着其私自剪下的毛发要求侄子做亲子鉴定,侵害了被继承人小李的隐私权及身份权。与此同时,李某某也不符合提起亲子关系鉴定的主体资格。


鉴于上述情况,郧西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某提出的做亲子鉴定的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或者成年子女本身才有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故本案中的李某某无权提出亲子关系鉴定。


此外,即便没有自然血缘关系,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也可以享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方面与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依法可与继父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本案中,李某某意图通过鉴定否定小李与李某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而否定小李的继承权,不符合法律逻辑。继承权作为身份权,其取得基础是身份关系,而非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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