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儿意外身亡,女子怪妹妹没看好索赔90万元!

民生   2025-01-13 18:15   湖北  

亲友之间互相帮助,是常有的事。但发生意外时,无偿帮助的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8月,江苏一对姐妹携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当晚,姐妹二人陪同孩子在下榻的民宿泳池中嬉水,因疏于照看,姐姐年仅4岁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姐姐与民宿老板在当地调解委员会组织下签署协议书,民宿老板因安全责任问题,自愿赔偿70余万元。


同年9月5日,处理好孩子后事,姐姐一纸诉状将同在事发现场的妹妹告上了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嵊泗法院受理了此案。


姐姐表示,当时姐妹二人轮流看护孩子。现场,姐姐已告知妹妹,她会因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一会儿。其间,妹妹带着自己孩子离开现场去卫生间,致溺亡事件发生。姐姐认为,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

妹妹辩称,她一直在照看4个孩子,姐姐向民宿工作人员咨询航班是在吧台及民宿内,并未转移监护责任。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家人间共同游玩发生意外后,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违反家庭伦理。

经法院审查,事发时,姐姐在吧台咨询航班事宜,妹妹带着自己的孩子去上卫生间,此后其余孩子陆续回到房间,留下姐姐4岁的女儿仍在泳池嬉水,无人看护。18时50分左右,妹妹到泳池查看,发现孩子溺水,立刻喊来姐姐与工作人员急救,工作人员随即呼叫120,数小时施救无效后孩子死亡。

法院认为,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此外,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姐妹二人间未成立委托监管的关系。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姐姐赔偿诉请。


法官提醒


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友善的精神内涵,应鼓励家人抑或陌生人,彼此好意照看、好意帮助。在非故意或重大的过错情况下,“好意”并不应当承担责任,判决赔偿反而助长自私冷漠的社会风气。

要跳出“该怪谁”看问题
极目新闻评论员 石平
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获得了舆论的认可,特别是“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说法,也是在强调一个常识。孩子溺亡,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想必是孩子母亲因为过于伤心,对妹妹存在怨恨心理,于是产生索赔的想法。
当然,民宿赔偿是应有之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游泳池必须配备安全人员,同时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
不过也要看到,溺亡事故发生后,不管是谁该赔偿,该赔偿多少,都无法挽回生命。事故发生了,更会给一个家庭留下一生的伤痛。相信民宿经营者和其妹妹,都为此后悔和自责。这就强调,对此案例的讨论,还是要跳出“该怪谁”的问题,不如从中吸取教训。
姐妹两人带四个孩子在游泳池嬉水,同时还在办一些杂事,游泳池又没有救生员守护,事发时又在晚上,这是多么大的安全风险!作为孩子父母,对危险应该有一定的预见性。妹妹带自己的孩子上厕所,姐姐在吧台询问航班问题,这是多么粗心大意。如果姐姐心细一些,姐妹之间做好安全守护的交接工作,事故同样不会发生。
所以,还是要强调预防溺水的重要性。孩子溺水后,可能不会有大声的呼救,悲剧的发生,可能就在短短几分钟。在不少人看来,不擅自到江河湖海去游泳还好理解,如果游泳池没有安全员,同样不能抱侥幸心理下水。如果下水游泳,也要保证大人会游泳,避免发生连锁事故。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社会的未来,如果发生事故,既是家庭不可承受之重,也有可能导致亲人反目。总之,预防溺水,再怎么细心都不为过。

来源:潮新闻、极目新闻(评论员:石平)、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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