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无信则不立,事无信则不成,业无信则不兴”。近日,阳新法院木石港法庭在审理一起邻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公正审理,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邻里起冲突,闹上法庭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乙等二人系邻居。2023年5月,原告与被告因邻里琐事发生冲突。原告爱人报警后,经阳新公安局排市派出所调查核实,双方是在相互拉扯过程中导致原告受伤,故没有对被告作出处罚。而原告认为自己伤势是被告造成的,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89234.83元。
张某甲是原告儿子,也是其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原告住院病例病案、费用清单及购药发票若干,其中购买药品的发票共38956元。
发票数额大,竟为假票
该案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汪宣浩发现原告的购药发票中的药品数量及明细不符合常理,且数额较大。承办法官在向张某甲及原告释明提供虚假证据的后果之后,张某甲仍然坚持认为该发票并非虚假,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为防止虚假证据影响案件审理,承办法官通过线上发票查验、线下调查发票所涉药店等方式,查明发票中的药店均未向原告开具任何发票,且并不出售发票中注明的药品。
法官处罚后,遭受辱骂
在调查清楚发票为虚假发票后,承办法官依法对张某甲罚款10000元。然而,承办法官在通过电话告知张某甲后,张某甲言辞偏激、不知悔改,认为其身为原告方,即便提供虚假证据,也不应受到处罚,并在电话中辱骂承办法官。
阳新法院认为,张某甲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存在妨碍民事审判活动行为。同时,张某甲在电话里辱骂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应依法予以制裁。1月3日,阳新法院将张某甲传唤至木石港法庭,依法对张某甲作出罚款10000元并拘留15日的处罚。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不诚信诉讼行为会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损坏司法公信力。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辱骂法官,非但难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还有可能因为妨害诉讼受到严惩。因此,诉讼参与人应当谨记诚实守信原则,以免因小失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阳新法院
审核:王彦飞 编辑:汪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