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我国更多的工程公司和设备制造厂承接了国外项目的建设。在项目执行阶段除了满足设计标准之外,还应满足项目使用地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口到巴西的压力容器应满足锅炉、压力容器、管道、金属储罐在巴西使用的强制性认证要求,即通常所说的NR13认证,根据巴西法律,没有通过NR13认证的相关产品将被巴西海关拒绝入境。
一、NR13简介
NR13总共分4部分单独描述锅炉、压力容器、管道、金属储罐在设计、制造检验以及使用检验方面的要求,其中第2部分是针对压力容器的相关要求。NR13同中国的TSG 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查规程类似, 也是一个法规,具有巴西国家法律监管效力。该规范针对压力容器提出设备周期性检验计划的要求,按照压力容器危险等级划分,在压力容器使用的寿命中,实施相应间隔年限的周期性检验。
二、NR13的适用范围
1.工作压力大于60KPa(0.61Kgf/cm2)的锅炉;
2.PV>8的压力容器,其中P是以kPa为单位的最大工作压力,V是以m3为单位的内部容积;
3.按照13.5.1.1.1的(a)项规定的含有A类介质的压力容器,与PV大小无关;
4.PV>8的移动压力容器,其中P是以kPa为单位的最大工作压力,或按13.5.1.1.1的(a)项规定的含有A类介质的移动压力容器;
5.按照13.5.1.1.1的(a)(b)项,含有A类或B类介质的与锅炉或压力容器连接的管道或管道系统;
6.按照13.5.1.1.1的(a)(b)项,含有A类或B类介质的,外径大于3米,公称容积大于20000公升的金属储罐。
三、NR13的不适用范围(不属于NR13管辖范围)
1.可运输容器、运输产品的压力容器、压缩介质的便携式容器和灭火器;
2.人员占用的压力容器;
3.作为成套机械辅助系统一部分的压力容器;
4.管道及其组成部分;
5.炉、热交换器盘管和热流体加热器;
6.内径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无论何种工作介质;
7.压力容器或锅炉规范未涵盖的蒸汽发生器;
8.仪表系统管道;
9.公共燃气配管网管道;
10.玻璃纤维增强塑料(FRP)制成的压力容器,包括真空条件下的压力容器;
11.容积在一百升以下的锅炉;
12.石油勘探、生产船舶、船舶、海上平台的结构舱;
13.用于石油勘探和生产的海底设备的容器和蓄能器;
14.支腿、鞍座或基础支撑的埋地罐;
15.烹饪锅;
16.液压储能器;
17.符合本规范13.6.2.6规定的蒸汽管道;
18.衬垫和钎焊波纹板式换热器;
19.仅承受小于或等于5KPa真空条件下的压力容器,不包含A类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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