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此为止,实施盗窃终获刑——检察官带你打卡“盗窃罪”庭审现场

政务   2024-08-15 16:25   云南  

赚钱找错门路!可能以身试法




工资好低啊,根本不够花咋办?

我也觉得不够花,得想哈其他赚钱的门路才行。

听说工地上这种钢筋蛮值钱的,悄悄拿掉点也怕没得人认得,还可以整点钱花花。


  你是否也遇到过钱不够用的情况?是否也动过不劳而获的歪念,想走快速赚钱的野路子?

  打住,这种想法很“危险”!

01


直击真实案例

为增强辖区居民学法、用法、守法意识,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推动普法强基专项行动走深走实,2024年8月15日,昭阳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昭阳区人民法院到守望乡开庭审理吴某某、扶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并指派员额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2名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1名人民监督员及干群近200人旁听庭审

经审理,被告人吴某某、扶某依法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02

被告人吴某某、扶某系渝昆高铁某标段施工工人,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31日施工期间,二人先后5次盗窃高铁工地上的钢筋,拉到“某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销赃,非法获利27754元,销赃款共同挥霍。其中二人最后一次盗窃的钢筋,经鉴定为昭阳区渝昆高铁使用的专用螺纹钢筋,属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专制高铁专用螺纹钢。

昭阳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03


提高意识,遵纪守法

庭审当天,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吴某某、扶某自愿认罪认罚。通过现场庭审,让群众亲身感受了整个庭审过程,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用最直接的方式以案释法,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检察官提醒

04

  偷盗不可为,“伸手”必被抓。切莫因为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后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天上更不会掉馅饼,遵纪守法、自力更生才靠谱!同时,广大群众要增强防盗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财物,以防被盗。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nd



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编辑:邓小娇

监制:鄢显浩

文、图:唐吉芝、刘平周







昭阳检察

扫码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昭阳检察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积极与大众沟通,让更多的人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