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腾冲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为在网络平台“涨粉”
而编造虚假事实的案件
被告人杨某某
为了“涨粉”编故事
结果把自己编成了“案中人”
🙃🙂🙃
被告人杨某某为“涨粉”,在某视频平台使用其账号直播编造涉胡某某事件虚假内容,展示经过篡改的相关行政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创建“为胡翻案群”等多个微信群,混淆视听,蛊惑群众,以为胡某某翻案、胡某某被打伤住院需要资金援助为由向粉丝索要钱财。经统计,杨某某在该平台直播回放视频涉胡某某事件共计34个,评论数24940条,观看人数达452419人,事件影响重大,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立案侦查。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实,杨某某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腾冲市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网络上的每一次留言、每一次转发都会留下痕迹,肆意传播虚假网络谣言可能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网络舆论,要有清晰的判断,坚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净化网络世界,文明上网,合理用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新媒体转发
编辑:邓小娇
监制:鄢显浩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